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员的个人财产。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归村集体组织管理。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可继承财产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
所以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继承,但所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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