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认定,中山沙溪涌头村圆山路12号“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中山沙溪涌头村圆山路12号“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石源(中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EPRJ887,法定代表人:崔某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4月06日,注册资本:50万,核准日期:2023年05月16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圆山路12号3楼之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云龙镇*************,系石源(中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2.死者身份信息
刘某刚,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系石源(中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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