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庭审观摩
为进一步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响应“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对一起提起公诉的妨害药品管理案件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部分药品经营者现场观摩庭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下生产、进口药品,并伙同其女友等人对外进行销售。结合在案证据,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汪某、杨某甲、杨某乙、杜某、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庭审环节中,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行为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深刻阐述被告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
本次观摩庭审活动是一场直观生动的法治课,也是检验公诉人看家本领的“试金石”,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庭审结束后,参与人员纷纷给予高度评价,表示通过现场观摩提高了对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将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也表示,对于食药安全的法律适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检察官提醒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兜售“三无”药品保健品的不一定是“药神”,而是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犯罪分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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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铜陵铜官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沈鹏程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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