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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表决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可赋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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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仁宣

3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将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以赋予个人或团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指出,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自身优势,面向科技前沿和产业需求,自主布局基础研究,开展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明确,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推动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

条例指出,湖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完善技术供给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技术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全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科学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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