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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三个年”活动要求,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进行有奖销售、无证从事食品餐饮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予以公布。
案例1:安康高新区某饰品店违法进行有奖销售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免费抽奖的方式进行珠宝首饰促销活动,活动规则为消费者进店可免费参与抽奖活动,奖项分为“小礼品一份”和“2000元代金券”2种,抽到“小礼品一份”的顾客可以在该店免费领取一次性口罩、牙刷等小礼品,抽到“2000元代金券”的顾客可以凭此券在该店柜台内按照标价选购饰品并进行2000元抵扣。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售珠宝饰品的进货价在300元至600元之间,而标注的珠宝饰品售价在2400元至2900元之间,且无法提供在售珠宝饰品对外明示售价的成交记录。当事人首先对在售珠宝饰品虚标2000元价格,而后通过现场抽奖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享受了2000元大额优惠,最终达到促销目的,虚构奖项进行有奖销售。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违法有奖销售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完全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消费决策,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查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既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2:安康高新区某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进行餐饮服务,该店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有小餐饮,但无法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查,在案发前执法人员已多次告知当事人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能对外营业,但当事人无视法规规定,于2024年1月23日擅自营业,总营业额为4000余元,除去必要经营成本外,违法所得为1000元。
处罚结果: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合法经营食品的前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餐饮门店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如经营环境不达标、不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设备等。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餐饮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安康高新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柴油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0号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Ⅵ)标准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柴油抽样基数为2043L,进价为每升6.17元,成本价合计12605.31元。该批次油品已全部售出,售价每升7.31元,货值金额14934.33元,违法所得2329.02元。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29.02元并处罚款19414.63元。
典型意义:成品油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对规范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油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安康高新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2盒52%vol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1盒53%vol青花汾酒20白酒、1瓶52%vol五粮液水晶瓶白酒、5瓶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疑似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后经相关公司鉴别、执法人员确认,以上白酒产品与正品有明显区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并处罚款7330.7元。
典型意义:在市场竞争中,品牌的商标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能够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净化白酒销售行业的市场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正品白酒,同时也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安康高新区某广告公司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0月发布的一则医疗广告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核资料。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专业公司,在承接发布医疗广告时,未查验广告主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导致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具有严格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对外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往往通过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查处此类案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准确的医疗信息和服务。同时,通过对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效维护广告业市场秩序,促使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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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乐乐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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