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相关经营者:
“清明”“五一”假期临近,春游、踏青需求逐步增强,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有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四、宾馆酒店、餐馆等相关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收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有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识、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停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免费范围等。
各行业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程正宇
校对|刘天成
一审|吴 昊
二审|叶 岚
终审|陈俊绮
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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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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