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作出修改,将"多次抢夺"增加规定为成罪条件。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仅限于有形的、作为动产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所抢夺的对象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虽然作案的手段是相同的,但因犯罪目的、动机、对象、客体的不同,所以犯罪性质也不相同,应以特定罪名论处,而不能认定构成抢夺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强行夺取他人控制之下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公然夺取财物,但不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根据 2013年11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具体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自定,具备《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按照第1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多次抢夺",一般指2年内抢夺3次以上。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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