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近日,市民吴女士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案例咨询
吴女士告诉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之前她在微信上看到某公司发布的为期4天的上海某展会信息,并购买了1张80元的展会门票。然而,当吴女士前往展会时,却被告知展会取消了。
随后,吴女士联系对方客服,对方表示确实取消了,也给出了通知文件,表示明年还会办理,票可以留到明年使用。吴女士表示,尚不知道明年的安排希望退票,但对方表示不满足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予以拒绝。现在,该公司不再回应,吴女士便来咨询,面对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
问:吴女士要求退票的诉求是否合理?
答:诉求合理。
吴女士和对方订立了网络服务合同,且合同成立并生效。卖方通知展会取消,可能基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吴女士享有单方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卖方退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商家以“无理由退票为7天”是否合理?
答:商家无权以“无理由退票为7天”为由拒绝,应当及时退还全部票款。
如今,演出门票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票品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同理,展会门票与演出门票具有相似特征,其系记载了展会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凭证,消费者在下单前,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了解到该门票所记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前、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对展会信息的认知。因此,展会门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由于卖方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的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退票。
法援建议
法援律师提醒广大居民,购票前,先在网上查看其平台退费制度,是否有退费先例可以借鉴,了解清楚后可以向有关部门反馈。
尽管关于门票的退票和改签,我国相关政策并无明文规定,但随着各行业的发展,各主办方也对退票政策逐渐进行调整。随着强实名制(即人脸识别、身份证、门票凭证三合一)的发展,更多的主办方关注到了不可退票带来的问题,往往通过集中退票、阶梯式退改规则等方式完善售后政策。
如果消费者长时间联系不上商家,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或投诉,或者拨打12315进行维权,保留好支付的凭证。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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