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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构筑民营企业 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刑事法网——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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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提高行贿犯罪刑罚力度,进一步严密构筑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刑事法网。


武丹/制图

作者|彭新林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4196个字,预计阅读需1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颁行刑法的第十二个修正案。虽然该修正案修改的刑法条文只有七条,但是修改的内容涉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等,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息息相关,因而备受社会关注。总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二)》显著提高了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严密构筑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对于提高惩治行贿犯罪的综合效能、为民营企业惩治和防范内部腐败犯罪、做实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是助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民营企业行贿犯罪高发多发、内部个别人“损企肥私”腐败犯罪突出,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遏制民营企业腐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迫在眉睫。此次刑法修正,充分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还是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相关规定,都释放了把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贿人“围猎”党员干部不仅破坏营商环境,也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多地查处的腐败案件显示,查处一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往往会带出一串行贿的不法商人,这应引起重视。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本次刑法修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明确对“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等六类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使之与受贿罪的刑罚配置更好衔接。同时,提高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的刑罚,全面体现对行贿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应当说,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不仅有利于制裁行贿犯罪,更有利于在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果说行贿犯罪是民营企业外部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那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则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典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人员内部腐败问题呈多发易发态势,这成为影响民营企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一些民营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往往并非外部因素所致,而是内部人员“祸起萧墙”,主要表现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等,这甚至成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掣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刑法有对应罪名予以制裁,但是对于愈演愈烈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腐败行为,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和出售资产等,长期缺乏刑事规制。加之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长期存在立案难、查办难、追偿难、预防难等现实问题,确需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规定。为防范和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政策法律支持,2023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这次刑法修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要求,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做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拓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范围,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损企肥私”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连同刑法已经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关罪名,共同构筑起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坚固法治防线,显著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关切,必将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切实推动其准确适用、落地见效,将其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有利于真正把刑事规制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要坚决把《刑法修正案(十二)》有关惩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落实到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落实到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中,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加大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让《刑法修正案(十二)》蕴含的政策红利和法律温度充分释放,真正形成增强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叠加效应。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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