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因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维科技术及有关责任人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秘薛春林遭通报批评。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维科技术披露《关于追认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交易的公告》称,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新能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维科技术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了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的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的参股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已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公告,维乐电池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2.13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对此,上交所指出,维科技术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和时任董秘薛春林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相关法规,上交所决定对维科技术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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