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住院洗澡时间太长被同病房男子拉门催促,意外走光要求男子赔偿3万”一事在网上引起关注,那么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3月25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常州,一女子在住院时因洗澡时间太长,被同一病房病人的男家属多次催促。男家属听到没水声后,以为女子已经洗完,于是去拉门催促。可谁曾想,女子当时还没穿衣服。女子报警后,民警认为不是故意的,故没有对男子处罚。但女子不服,遂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3万并要求道歉。
据了解,朱女士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到医院看医生,后经医生诊断,朱女士接受医生建议,决定入院治疗。毛先生年迈的老母亲也在朱女士就诊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二人还是住在一个病房。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朱女士到病房的卫生间洗澡时,洗了很长时间。毛先生因朱女士长期洗澡影响其母亲吃药休息等,多次敲门催促其快一点出来。多次催促过后,毛先生见水声停了好久,朱女士还没有出来,于是去推卫生间的门,催促朱女士快点出来。当时毛先生推了两下,导致厕所门有一条缝。可当时朱女士当时并没有洗完,且还是一丝不挂的状态。朱女士见状,顿时大声呼救、毛先生立即退出。朱女士穿好衣服出来后指责毛先生并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并介入调查后,朱女士指认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侵犯其隐私权,且构成违法应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朱女士的说法成立。即毛先生是故意的,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
但毛先生反驳称,其是听到没有水声好几分钟后,误以为朱女士已经洗完了,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才上前去推门催促的,因此,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毛先生所述属实,遂以毛先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对毛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后朱女士不服气,坚持认为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且客观上已经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朱女士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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