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李亦(化名)患有精神残疾,父母相继离世后,由两个姑姑分别照顾。李亦的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动迁了,李亦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300余万元的动迁款。
2019年2月,65岁的李亦去世。由于其无行为能力,既未婚也无子女,没有继承人,留有遗产也无人管理。
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今年1月,李亦的一个姑姑向静安法院申请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静安法院充分调查了李亦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确认其生前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静安区,最终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李亦的遗产管理人。
记者了解到,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静安法院审理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目前该案正处于公示期。“我们还将与民政部门进一步协商,就公示期间锁定遗产范围、确定利害关系人、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防范遗产毁损灭失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金晶告诉记者。
无独有偶。上个月,上海徐汇区首例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也正式判决生效。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张月(化名)是被继承人王琳(化名)相识数十载的闺蜜,两人的母亲也是多年关系密切、非常要好的同事。根据张月的自述,由于王琳家情况特殊,比较困难,张月全家对她们母女给予了很多关心,常予以接济。
2021年9月25日,身患癌症多年的王琳因突发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王琳一生未婚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父母又早于王琳过世,其名下遗产成为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为此,张月先后向遗产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财产无主。“在此过程中,其他法院发现了这一问题,告知其应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才到了徐汇。”本案承办人、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程龙告诉记者,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王琳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
“徐汇区民政局作为王琳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王琳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属于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王琳的遗产管理人。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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