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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
打击
涉“两卡”犯罪
给他人提供几张银行卡、手机卡
就可以赚钱
这种“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
但却不知
这种买卖“两卡”跑分行为
已经涉嫌犯罪
自省厅“蓝剑2024”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后,沭阳公安迅速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并针对涉“两卡”犯罪高发态势,精确研判、雷霆出击,快速打掉我县三个跑分洗钱团伙,共刑拘18人。
01
3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反诈中心会同沭城派出所抓获以蔡某某为首的涉“两卡”犯罪团伙成员4人。经查,2024年2月以来,该团伙利用境外飞机聊天软件勾连诈骗分子,流窜至淮安、安徽、山东等地,把自己包装成信贷业务员,以贷款需要刷流水名义进行洗钱活动,涉案流水近百万元。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1月11日,沭阳县公安局反诈中心会同南关派出所抓获以赵某为首的涉“两卡”犯罪团伙成员7人。经查,该团伙利用银行卡用以接收、转移涉诈资金而从中非法获利。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等7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1月12日,沭阳县公安局反诈中心会同高墟派出所抓获以姜某某为首的涉“两卡”犯罪团伙成员7人。经查,该团伙利用银行卡用以接收、转移涉诈资金而从中非法获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等7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一步,沭阳县公安局将继续重拳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严打深挖卡头卡贩,从源头斩断黑灰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轻轻松松获取高额报酬?
看似是“赚钱捷径”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警方多次提醒
不要贩卡!不要贩卡!不要贩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法律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沭沭阳公安
▌编辑:忙碌的小编 | 审核:阿文 | 审签: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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