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肉类食品
提醒告诫书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食品采购加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现发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索证索票,采购猪肉类还应查验并留存猪肉“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证书、肉质检验证书,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采购禽肉类,还应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采购肉制品应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检验报告。
五、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味、酸败、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加工制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给予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12345、12315。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来源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习编辑:王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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