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土葬制度与封建文化决定了一大批殉葬品会被埋进地下,久而久之,这些金银饰物和瓶瓶罐罐都成为我们常说的“文物”。实际上仔细想想,文物对我们老百姓也没啥用,但是却可以给考古工作者带来研究历史的上佳资料。因此,国家对百姓发现的文物给予征收,并给发现者一定奖励。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理类似事情的呢?
唐朝
唐朝时期的人们对“文物”的概念还不像如今这么鲜明,他们从地下挖到的东西通常都被称为“宿藏物”。据唐代史料记载,唐代法律对宿藏物的归属权有很明确的规定,对挖到物品的分类也十分细致。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也就是说,一般从别人土地里挖出的东西,就和地主平均分;而挖到比较贵重的前朝钟鼎(钟鼎在古代有权力和地位象征,因此较为贵重)等,必须拿到官府,官府会估计文物价值,并按照规定给发现者报酬。
《唐律疏议》还规定“发冢盗墓者均以贼盗论处”,对盗掘别人坟墓的现象打击十分严厉。《唐律疏议》被视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文物归属权规定。
宋朝
宋朝对文物的态度与唐朝类似,不过宋朝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出土的文物多被视为“价值较高的艺术品”。《宋令》规定:“凡于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这与唐代《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几乎一样,在别人地上挖出来的五五分,挖出很贵重的跟官府分。与唐朝不同的是,宋朝对私藏文物的判罚加重了,如果隐匿不报,则会被按盗窃罪论处。因为盗窃属于违背古人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因此古代对盗窃的惩罚相当严厉。
但是,如果不在古器钟鼎范畴内,则发现的宝物就可以归发现者所有。因此,宋朝的几个历史悠久的城市都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住宅交易惯例:凡未经挖掘的宅第,如果你想盘买下来,房屋拥有者会要求你补偿一笔“掘钱”。沈括《梦溪笔谈》有这样的描述:一位姓张的宰相看中一套房子,但就要交易成功的时候,房主要加一笔“掘钱”。张宰相坚信房子下面有宝贝,于是忍痛交了。果然,他挖出一个精美的石匣,里面有数百两狗头金,他用此换了一笔钱,房子就像是白得到的一样。
明朝
明朝时期可以说是对文物管制最严格的时期。挖到的东西无论多么贵重,都要上交给国家。《大明律》中有明确条令:“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也就是说,挖到好东西必须“义无反顾”地上交给国家,要是敢逾期不交,肯定免不了一顿打。要是故意藏匿,被发现很有可能有牢狱之灾。用如今中国专家的话来说,明朝的文物规定是“出现了退化”。
清朝
清朝与明朝对文物的规定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清朝进一步对文物种类进行了细化。《大清律》规定,“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平民百姓是不能持有的,要是被发现私自藏匿逾期不交,“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相对于这些贵重玩意儿,一般文物虽然管理较轻,但同样要上交国家。笔者认为,对文物的态度反映出当朝统治者对百姓的管理态度,清朝统治者对汉人的高压统治,从此可见一斑。
民国
清代以前,人们对古董的认识仅停留在古器、钟鼎、符印等上,对古经书典籍等根本不在乎。而1920年6月7日民国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第七条中规定:“埋藏地下或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前项古物发现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官署,呈由上级机关咨明教育内政两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收存其古物,并酌给相当奖金。其有不报而隐匿者,以盗窃论。”
但是民国政府对上交文物给予的奖励十分丰厚,经审核合格后给予“奖励分奖金奖状二种”,其中奖金“甲等一千元以下,乙等五百元以下,丙等一百元以下”。如果能发现贵重文物并积极上交,可以获得高于当时白领阶层月平均收入的奖金。其实,这与民国时期文物被盗挖严重有关,国家只能通过这种办法,尽可能保护更多文物,不让它们流失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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