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还钱,却可持有有效证件自由往返国内外怎么办?别急,执行有妙招,“限制出境”见实效!近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院联合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通过采取“限制出境”的联合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万元。
原告关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0余万元及利息。因被告迟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乌兰浩特市法院无处置权。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均无果,于是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布悬赏公告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共同查找被执行人张某下落。
经与申请执行人关某多次沟通后,关某提供了该案件进展突破的关键线索——被执行人张某虽居住在呼和浩特市但常年要往返境内外从事贸易活动。得知此线索后,承办法官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前往呼和浩特市查找被执行人张某,结果不尽人意。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需频繁往返国内外经商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通过对其“财富之路”设置障碍督促其主动履行。
确定工作方向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对被执行人张某“限制出境”措施进行备案。在两单位的密切配合下,被执行人张某迫于无法出境的压力,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并提出“先一次性偿还100万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的计划,希望尽快解除限制,顺利出境经商。申请执行人关某认可了该还款计划,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100万元,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手段。乌兰浩特市法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业机构、兴安盟公积金、公安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记性执行联动,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联合惩戒合力,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审慎出击“联合惩戒”组合拳,织密织牢“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高压网,守护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来源:乌兰浩特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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