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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杂志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生: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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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依然是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生态环保领域的高度关注。两会代表委员也纷纷关注生态环境相关问题,从完善立法到区域协同到新质生产力等都反映着全国人民的心声。为深入了解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和其他两会生态环境保护热点话题,本刊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海生。

环境保护:我国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长期以来十分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近年陆续有代表委员提出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您今年的两会建议之一也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在您看来,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工作为何如此紧迫?

李海生: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治理还面临诸多困难。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是最具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性保护方式。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我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不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进展。在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方面,目前,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已多达50余部。但现行的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存在立法分散、法律框架空位和错位以及法律内容缺漏和不协调等问题,无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因此亟需一部综合性法律作为基础,同时对其下位法进行补位和修订,进而构成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高水平保护。

环境保护:我国目前是否已具备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成熟条件?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基本构想。

李海生: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条件。中国是最早加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已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达成历史性成果文件——“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中已实现从跟随者到贡献者,再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今年1月印发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强调要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我国云南、山东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国际上也有一些成熟的经验,可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基础条件。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基本构想。首先是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定位,它应该是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框架性法律,以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分而治之的现状,为单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上位法支持。另外在内容上应当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回应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共性需求。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利益相关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也能更好地体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的“以全政府全社会方法”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目标的要求,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全面的保障。

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重点工作之一,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立法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李海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期致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开展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的领导下,我们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了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研究,组织开展全国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谈判和履约工作。对于先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等政策文件,我们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方面,我们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进程,在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技术环境风险监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基础研究工作。多份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并获国家领导人批示,这些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环境保护:除了立法,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还面临哪些攻坚难题,下一步将如何展开工作?

李海生: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还面临受威胁物种比例较高、生态系统总体较为脆弱、生物安全风险隐患增多等难题。

下一步,我们要实施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特别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网络。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走廊建设,给野生动植物留足休养生息的处所。二是要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适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评估,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三是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行为,协同推进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联防联控,加强对新兴生物技术产品的环境安全监测评估。



环境保护:作为从事生态环保工作的两会代表,除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您最关心的还有哪些生态环境问题?

李海生:今年两会,“新质生产力”是个热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我们要深刻理解新质生产力的内涵要义,深入思考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要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其中绿色化离不开生态环境科技供给,可以说,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下一步,要把生态环境科技嵌入设计、生产、管理、经营等行业全流程,推进领域科技与产业科技的深度融合,加快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传统产业绿色升级,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时把科技创新成果落地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培育壮大智能环保、自然修复等绿色环保新兴产业,加快谋划生态环境科技在新材料、未来能源、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中的应用,丰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形式、新赛道。推动实现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在存量上“焕然一新”、在增量上“蓬勃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注入强劲动能。

环境保护:在履职过程中,您认为代表委员们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相较其他领域有什么特点,代表委员的关注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李海生:相较于其他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复杂性、普惠性的鲜明特征。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是一个融合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多维因子的复杂巨系统,要更加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要多目标统筹、多学科交叉、多领域协作、多主体协同去解决问题,特别是需要各级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携手行动,以及我们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积极正面报道。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一位代表委员或者说每一位公民都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代表委员们既关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又积极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建言献策。大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发挥社会监督和智囊团的作用,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激发全社会重视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风尚,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事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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