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有了情人,并向情人多笔转账为其买房,妻子能否要回这笔钱?近日,高青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件。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赵某与李某开始联系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赵某在某小区交了78万元首付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22年,赵某死亡,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原告张某、赵某父母、张某与赵某的子女认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返还款项78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期间,赵某父母、张某与赵某的子女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发展成婚外情关系,赵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李某支付购房款没有法定的事由,亦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某应该返还的金额,赵某在为被告购房过程中一共支付了712041.00元,该赠与行为无效后,被告李某应当全部返还。被告李某尚未返还的14800.00元,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占有的合法性,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李某辩称上述钱款系赵某向其返还借款400000.00元和精神补偿,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一、确认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726841.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高青政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