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我区正值清明防火紧要期
对于违反龙湾区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规定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
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资料:龙湾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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