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金牌”古往今来一直存在,只是古代是保护某个人,是个体,如今保护的是某群人,是个群体。现在有一个群体已经以有免死金牌护身而无法无天了。
拥有免死金牌的人,从少数到多数:
1:孕妇,对未出生孩子生命权的尊重,即使执行死刑前才发现怀孕,也会重新开庭审理案件,不会再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新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新生命的原则。(很多女刑犯通过这种方式免除死刑)
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犯罪时无法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种需要严格的司法鉴定,如果真的患有精神类疾病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很多有钱人通过此种方式免除刑事责任)
3: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14岁以下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犯罪也不会被判刑。14到16周岁,处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18周岁以下,可以免除死刑。这规定体现出对未成年成长的期望和未成年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可现在很多未成年仗着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已经开始肆意妄为,无法无天了。
未成年人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有些未成年人认为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肆意妄为的结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应该保护未成年不受伤害的法律,不应该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犯法的法律。
现在未成年比较早熟,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适合这个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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