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友善,互相关心、帮助,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关系中落地生根。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本案中,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小雄之母去世时其尚未成年,小雄成年后不久其父去世。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其生活起居、就医诊疗等均需他人照顾。亲属作证称,小雄无稳定工作、无收入来源,其在父母去世后一直由赵女士照顾,日常就医等费用均由赵女士支付。
同时,当事人均对被告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没有争议,原告直接起诉被告要求分割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虽然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查明的情况,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其要求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周期、扶养方式、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原告对涉案遗产的贡献等因素,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原告继承涉案遗产的全部份额。
实践中,因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机制和程序尚不完善,民政部门对其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是否能依职权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存在顾虑,认为应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本案的审判,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性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在对民政部门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民政部门以分割、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裁判规则,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同时,对无法定扶养义务而出于亲情和关怀的亲属间的自愿长期扶助予以鼓励和肯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官提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重大制度突破与创新,该制度可以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可成为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朝阳区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该判决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尊重,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否应当作为前置程序,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引发我们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
音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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