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
年小王入职
A
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每次快到合同期满时,
A
公司都通过与小王签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前后共签了
4
次。后
A
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作出《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小王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认为其与
A
公司已连续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早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遂提起仲裁。
【仲裁】
仲裁委撤销
A
公司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并裁决
A
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