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伊川法院对扰乱诉讼秩序的何某展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其阻碍执法、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进行打击,这也是伊川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今年发出的首份“司惩”决定书。
3月19日下午4时许,伊川法院执行干警在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车辆时,案外人何某展拒不配合交出车辆钥匙,期间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并以高声辱骂、推搡等方式对抗我院拘传干警执行职务,经反复警告仍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执行进程,行为性质恶劣。
事件发生后,伊川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初步审查,承办法警依法调取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等,最终确定了何某展的违法事实,随后,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展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
最终,何某展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悔错,提交了悔过书,表示不申请复议。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司法惩戒书的发出,是司法警察大队有力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张鼎铭 朱丙奇)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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