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犯方志龙,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湘市聂市镇凤形村石畈组16号。
2020年7月3日,罪犯方志龙与被害人李某静(女,殁年27岁)协议离婚,约定儿女分别由双方抚养。后方志龙怀疑李某静在离婚前与被害人孟某(男,殁年33岁)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遂预谋报复孟某。2021年7月25日,方志龙携带事先购买的砍刀,驾驶湘FVF017名爵汽车带李某静和儿子外出游玩。其间,方志龙购买一卷透明塑料胶带。
当日22时许,方志龙驾车将儿子送回家后,借口前往李某静家中探望女儿。途中,方志龙使用胶带捆绑李某静,强迫李某静约孟某出来,李某静未同意。7月26日1时许,方志龙在车内继续逼迫李某静时,发现孟某驾驶一辆红色现代汽车驶来,即驾车追赶。孟某在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石壁村下坪组路边岔路口处停车后,方志龙持刀下车,用刀背砸破孟某车辆驾驶室车窗玻璃,持刀朝孟某捅刺数下。
孟某从副驾驶室开门下车,方志龙持刀继续桶、砍孟某数刀,孟某因开放性胸部、腹部损伤、头部及左上肢等部位多发刺创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方志龙驾车离开时,李某静跳车逃跑。
方志龙为防止李某静报警,便下车追上李某静,并捅刺数刀,李某静因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方志龙打电话报警,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以方志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张森,男,汉族,1999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农科片第八组。
2021年7月6日23时45分许,罪犯张森与被害人王某明(殁年31岁)酒后在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湖大酒店“起点”KTV门口相遇后相互对视,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张森用手推王某明,并用手箍住王某明颈部,王某明亦用手箍住张森。张森用手敲打王某明后脑勺,王某明用拳头击打张森面部,张森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明的胸腹部捅刺,王某明捂住伤口后退,张森持刀再次冲上前朝王某明的头颈部横扫。
张森欲继续上前殴打王某明,被朋友拉住,张森逃离,王某明因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本院以张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方志龙、张森均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罪犯方志龙、张森维持原判,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上报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了对罪犯方志龙、张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本院遵令,已于2024年2月5日将罪犯方志龙、张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院长简龙湘
二0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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