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连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禁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刘某某、吴某某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两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消极履行偿还义务,甚至拒接法官的电话,并曾通过口岸出境,失去联系,导致执行陷入困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再次出境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为由,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出境。
法官提醒
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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