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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判未成年人死刑-立法、司法与民情的天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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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未成年人渣故意杀害同学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公众的意见比较一致:死刑,因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法律界的意见也比较一致:可以判刑但无法死刑,因为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不能判死刑。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从个人感情来说我支持死刑,不仅仅是因为杀人要偿命,还因为这三个人渣对生命的漠视实在是让人产生孰可忍孰不可忍的冲动。

但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讲,这里有个矛盾:到底是立法说了算还是民情说了算?司法该怎么办?

如果以立法为准,那么立法已经明确了不能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法律怎么规定司法机构就应该怎么执行,不能跳出司法的框架,所以判得再重也死不了。

如果以民情为准,那这三个人渣死定了,不死难免民意汹汹,司法机构会承担很大的压力,看起来跳出司法适应民情判死刑才是趋吉避凶甚至有点顺应天意的意思了。

但是司法跳出立法有问题么?有,而且可能很大。

如果司法可以跳出立法,那么这一事件绝对大快人心,那下次呢?这次可以不管法律怎么定,那下次、下下次也可以不管法律怎么定。杀人可以不管法律怎么定,那抢劫呢?盗窃呢?依照前例也可以不管法律怎么定,如此一来,判刑的尺度就变成了法官怎么想或者谁的能量大,偷个鸡蛋判死刑也不是不可能。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目的就在于互相平衡和制约,谁也不能一家独大。立法相当于给所有人提前说了范围,司法在范围内怎么判都行,但跳出范围就不行(比如3到7年,3年也行7年也行,但10年就不行)。立法如果没了作用,司法就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我想怎么判就可以怎么判,想想会有什么后果?所以这个事件确实很难办,很考验司法的智慧,希望能有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局。

更希望借此案件,把未成年的相关立法再完善一下,别再出现未成年人渣凭借年龄优势有恃无恐的现象。

公义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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