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验收与移交流程与传统施工总承包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导致对项目实际竣工日期和质保期起算时点的争议,进而影响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节点。
案情简介2010年,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涉及伊拉克华事德(WASSIT)4×330MW亚临界燃油(气)机组工程。合同规定了竣工资料提交、验收组织、质保期计算、质保金支付等相关条款。后续双方就质保金返还和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国机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省电一公司认为,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满足,因为未取得所有机组的最终移交证书。
国机公司认为,省电一公司未能获得最终移交证书不应成为支付质保金的障碍,且该条件依法无效。
法院观点本案涉及EPC合同,PAC(初步移交证书)表示业主初步接收工程,质保期从PAC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报道,推断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
问题解析争议焦点在于质保期起算点的分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确定更为复杂,涉及试运行、竣工试验等流程。
国内法律法规有关竣工日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提供了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方法。
EPC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及相关节点文件FIDIC(1999版)银皮书规定了竣工时间的确定,包括竣工试验通过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完成。竣工后试验应在工程或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进行。
关于本案缺陷责任期届满的时间如何确定以及质保金是否应当支付
根据新闻报道和合同条款,推定4号机组的PAC证书签发时间为2014年5月底,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不晚于2015年5月底。
质保金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具有履行可能性,省电一公司应向国机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
小结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尚不完善,工程总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相关问题,包括竣工验收日期、缺陷责任期起算时点和期限、竣工后试验等,以避免纠纷。
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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