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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暂时“借用”集体资金?违纪甚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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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暂时“借用”集体资金?

违纪甚至违法!



某村征地拆迁,收到一批集体资金,正在此时,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的朋友向他推荐了一款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李某此时手中没有闲钱,于是打起了村集体资金的主义,他认为,暂时“借用”集体资金“周转”一下,之后再还回来就没事了,果真如此吗?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不能任意处置以权谋私,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能突破的底线。

李某如果自作聪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妄图利用时间差钻空子牟利,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为党员干部,更需始终保持一份警觉,不该有的念想坚决不动,不该拿的财物坚决不拿,要知道一旦行差踏错,即便获利再多,终将得不偿失。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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