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福建一女子死在车库中,尸检发现胸前有咬痕,成为破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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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底的一天,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

一大清早,天刚破晓,一名男子慌里慌张地冲进警局,表情震悚,像是被什么吓到了。

只见那男子冷汗直冒,惊叫道:“有人死了!是个女人!死在我家车库!”

“尸体现在在哪?”

“她……她就在我的车里,副驾驶位上……”男子难以置信道。

民警们微微皱眉,面面相觑,上下打量着那男子,心想这会不会又是一出“贼喊捉贼”的戏码。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车库里的女尸是否与报案的男子有关?

车库里的女尸

报案男子名叫周海明,约莫30岁左右,河南人。

接警后,漳州市民警立即驱车前往周海明家的仓库。

仓库大约一百多平,被大大小小的杂物塞满,而车恰好停在大门入口。

警方谨慎地走向轿车,瞅了瞅副驾驶座的位置,果真看到了一具女性尸体。

那女子四肢瘫软,面部朝上,完全失去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该女子的身上遍布伤痕,生前应当遭到了猛烈的撞击或殴打。

“死者的右前臂有一处软组织的挫擦伤,左手第二指和三指各有一个伤口,头部右侧的额顶部有个11厘米长的塌陷伤。”法医说。

这样看来,唯一可以致死的只有头部的伤口。奇怪的是,这名受伤女子怎会莫名其妙出现在别人家的车库?

是误闯进去,还是死后被人硬塞进去的?

当务之急,是确认该女子的身份。

调查取证时,车库主人周海明全程慌慌张张跟在后头,时不时回答警方的问题。

只见他心神不定,肉眼可见的紧张,似乎有什么事情憋在心里,坐立难安。

果不其然,还未等警方着手调查女子身份,周海明自个儿就招了个清楚。

“这辆车是我的,我跟她也认识……”

周海明一会儿咬嘴唇,一会儿咽口水,一会儿摆弄手指,像是做了亏心事。

据了解,这间车库是周海明向当地村民租赁的,用来做配件生意。

周海明表示,自己来福建经商多年,为了存放配件,这才租了一间仓库。

周海明被审讯

至于车内的女死者,周海明主动承认,那是他的好友,名叫冯娟娟

好友骤然死在家中,当事人若非凶手,也是知情者或目击者。很显然,冯娟娟的死与周海明脱不了关系。

很快,警方将周海明押回警局,作进一步调查。

酒后驾车

“昨晚下班以后,我和娟娟一起去了城堡酒吧喝酒,结束时大约是晚上9点左右。然后,我们打算开车去兜风,清醒一下脑子。”周海明陈述道。

酒后开车兜风,这不是酒驾吗?若周海明所言非虚,这两人纯属作死。

“我们酒喝多了,车速开得很快,刚上漳州大桥,就追尾了一辆货车。然后我回头看娟娟,她的头流血了……”周海明心有余悸道。

按照周海明的说法,冯娟娟的伤口是在车辆追尾过程中意外造成的。

可奇怪的是,周海明与冯娟娟同坐肇事车,同时遭遇意外,他还亲眼看到冯娟娟伤势严重,为何不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呢?

更为荒唐的是,明明有充足时间请求救援,周海明为何要眼睁睁看着冯娟娟死在自己面前?

对此,周海明心虚地阐述了两点原因。

“其实,我当时有问过她要不要去医院,可她说没事,不用去。我喝完酒,脑子糊里糊涂,听到没事,就没当回事了。”

“我喝了酒,是酒驾,出了事故,还驾车逃逸了,主动报案,肯定是自投罗网,会被处罚……”

再三斟酌下,在经过车辆追尾、肇事逃逸后,周海明将车开回了自家仓库。

到家后,周海明感到一片眩晕,头部伴随着剧烈的疼痛,仿佛要炸开一般。

酒精的力量令周海明自顾不暇,他瞄了瞄一眼副驾驶位的冯娟娟,踉踉跄跄走回房间,一觉睡到天亮。

次日清早,周海明睁开眼睛的那一刻,昨晚所经历的喝酒、酒驾、追尾、逃逸等事件犹如电影一般在脑海里连续播放。

周海明猛地惊坐起来,这才意识到,车库里还躺着一个冯娟娟!

他连滚带爬跑到车库,屏息凝神地走向轿车,小声唤着:“娟娟,娟娟……”

声音由小到大,由弱渐强,可无论他怎么喊,里面愣是一点儿回应也没有。

周海明彻底慌了,连忙打开车门,伸出手指放在冯娟娟的颈动脉,感受不到一丝跳动,当即又缩了回去。

这时,他才意识到,冯娟娟已经死了!

根据周海明的陈述,整个事件可以概括为:周海明酒驾后逃逸,怕被追究,故未把冯娟娟送医院抢救,以致冯娟娟不治而亡。

紧接着,法医立即对冯娟娟进行尸检。

“死者身上的伤口的确是车祸撞击伤,她的小脑脑干挫伤出血,符合交通事故里的挥鞭样损伤,死者最终是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此外,法医还提取了冯娟娟的血液。经测验,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达308毫克。

这足以证明,冯娟娟生前大量饮酒,并长时间处于醉酒状态。

与此同时,警方也检查了肇事车辆。

“车子的右前胎直接爆了,零件受损严重,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破了,其他地方也有刮伤,的确符合交通事故中追尾的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周海明并没有撒谎。

因此,公安机关立即对周海明采取了强制措施,认定周海明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就这样,案件被移交检察院,作进一步审理。

然而,检察机关却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周海明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检察官潘进格说。

前者是“过失致人死亡”,后者是“间接故意杀人”,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那么,检察官为何会这样认为呢?

肇事逃逸

“周海明能救,却又不救,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已经符合了间接故意杀人的要素。”检察官潘进格说。

潘进格认为,警方的调查过程过于草率。

冯娟娟已死,仅靠周海明一人澄清事实经过,存在很大主观性。并且,周海明有极大可能隐瞒了其他事实。

很快,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

紧接着,当地民警立即联系了交警部门,核查案发当晚漳州大桥的追尾事故。

“那天晚上,有群众报警,说漳州大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不是小轿车追尾大货车,而是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情势严峻。”交警刘朝武说。

为此,警方特地找到了当晚电动车的受害者。

“当时,我搭乘同事的电动车,开上漳州大桥,突然,后面窜上一辆开得很快的小轿车,把我同事撞飞了,掉到了桥下去。我被撞得特别痛,弹到了桥面上。”

两名受害者伤势惨重,搭乘的电动车也几乎散架。

那么,肇事车主究竟是谁?会不会是周海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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