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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晋检 | 一周检讯(3.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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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

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作的工作报告。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应勇检察长强调以新的更优业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晋检动态


3月11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通报核心业务数据情况,传达贯彻全市检察机关高质效推进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研讨会精神。


3月11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2024年数字检察工作部署推进会暨第一次数字检察工作例会。


3月13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研究通过《福州市晋安区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简案快办程序实施意见(试行)》。


3月14日,晋安区政府副区长、区教育局局长杨佳松,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李一行到晋安区检察院走访调研。


3月15日,晋安区检察院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

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激发消费活力”




本以为穿上就是小公举,却不想像是套了个麻袋!


这件风衣质量这么差,赶紧退货吧。


这个卖家不讲理,非说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退货,还说我已经拆封了,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退。可不拆封怎么知道质量不好呢?


卖家以“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退货”为借口并不成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注意的是,“七日”的起算点是“收到商品”之日,如有退货的需求,应尽快联系店家提出索赔。所以消费者收到商品要及时拆包查看,如果超过七日就丧失了根据法律要求退货的权利(不包括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整理:邱丽、王鲁南

编辑:黄绿咏

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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