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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审结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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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龙马潭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近期审结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法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胡某1、胡某2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35号开办火锅店。为提高经营收入,三名被告人将该火锅店内客人食用后的锅底废油集中进行回油熬制,用于配置新的火锅底料,并在店内进行经营。自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试营业期间,锅底销售金额为2156元。2022年11月14日12时许,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泸州市公安机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联合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胡某2正在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废油进行回收,熬制火锅底料,在现场依法扣押了熬制的火锅废油一桶、铁桶二个、韩式低汤灶一台。被告人蒋某某、胡某1于次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胡某1、胡某2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回收、熬制餐厨废弃油脂提炼制作火锅油并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量刑情节,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对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予以没收;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活动。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胡某1、胡某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三名被告按照销售有毒、有害火锅底料价款的十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及在泸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马潭区法院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议庭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过程重点突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龙马潭区法院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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