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判前说法说理、判后答疑释法工作的要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通过分析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等方法,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近日,富川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判前说法说理,成功化解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林某主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后,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并表示今后还会继续和被告合作。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6日,原告黄某到富川法院起诉被告林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红薯货款17224元和逾期利息。
据悉,被告林某是河北邯郸人,从事蔬菜水果批发工作,在河北省邯郸市某蔬菜批发市场有自己的蔬菜批发档口。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了解,双方达成合作,约定由原告按1.8元/斤的出货价格向被告供应红薯,回款期限为10到15天。原、被告双方达成合作以后,原告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5点左右安排发车向被告供应红薯,7月4日上午10点30,原告供应的红薯到达被告处并进行过磅净重为20680斤。8月10号,原告开始向被告追款,被告于8月11日回款10000元,8月12日回款5000元,9月14日回款5000元,尚欠17224元货款未付,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到最后拒接原告电话,信息不回。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消极应诉,既不参加庭审,也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该案依法缺席审理后,在宣判前,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打通了被告林某的电话并添加其微信,被告林某表示红薯坏了2000斤,自己帮原告代卖红薯还要贴几千块钱。被告林某坚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是代卖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但是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实其主张。
承办法官向原告黄某释法说理
结合双方意见以及该案案情,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一是双方有共同好友,具有一定的了解和信任基础,且双方是同行,双方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二是双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和单价没有异议,且现有证据足以表明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关键在于要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重建沟通,并说服被告主动履行合同义务。
微信与被告沟通
承办法官向被告林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如期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现在剩余的17224元货款已经逾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但要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还要承担逾期利息。承办法官做完被告的工作之后,也向原告黄某说法说理。经过电话和微信上和原、被告多次沟通,释法说理,讲明现行法律对双方的利与弊,引导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促成双方和解。
微信转账,撤诉和解
终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各退一步,约定以8000元结清本次货款,被告林某于3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原告黄某,原告于次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原、被告均表示今后会继续和对方合作。
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双方的朋友情谊,又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是富川法院加强判前说法说理,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成功实践。今后,富川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宗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规范判前说法说理工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纠纷圆满化解,不断提高当事人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降低期望值,减少双方的分歧,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减少诉累。另一方面还可以使那些明显有过错的一方了解法律规定,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2024年第33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民庭 彭碧霞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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