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捞几条鱼
能犯多大事?”
可能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
但殊不知
这样的“小事”会对生态造成破坏
还会触犯法律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
可有些人却铤而走险
为饱“口腹之欲”
非法捕捞水产品
3月7日上午
临湘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元某庆伙同元某根在黄盖湖水域使用三重刺网(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野生鲫鱼、麻鲢等共计约118.5公斤。
经鉴定,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黄盖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损害价值为10770元。
2023年11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扣押在案的丝网、塑料船系犯罪所用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同时,二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丝网、塑料船予以没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077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1500元,合计12270元。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对“禁渔”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
而去触碰法律红线
丨内容来源: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由岳阳麦芒整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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