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这件事千万不能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不能乱发不实内容
近日
因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濉溪两女子被处罚!
案例一
近日,濉溪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刘桥一群众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以达到发泄个人情绪的目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谣言截图)
经过网安大队民警核查,其发布的有关购书内容均系谣言。后该账号所有人孟某被濉溪县公安局刘桥派出所依法进行传唤,经询问,孟某本人供述其因买书时排队非常不满,为了发泄情绪,便将随手拍摄的视频配文在网上发布。
经询问,孟某对发布不实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孟某处罚500元的决定。
案例二
无独有偶,百善镇也有一群众,在未辨真伪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某师傅内含有多菌灵”的谣言视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警方核查,“某师傅含农药多菌灵”为谣言信息,多地网警已经多次进行辟谣。
(谣言截图)
百善派出所随即将发布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陈某为了在短视频平台博取流量,肆意转发不实信息,其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孟某处罚200元的决定。
近年来
受“流量经济”刺激
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
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
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
法律链接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希望广大网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来源:濉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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