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的一则“可疑的异地养蜂人”案件引发网民关注,文章称:云南砚山县八嘎乡平寨村,村党支部书记卢某借用他人身份虚报养蜂产业项目,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贷款。
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乡村振兴基金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工具,要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卢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贷款,知法犯法,辜负了国家信任,损害了群众利益,而让人心寒的是,该现象在广大的乡镇和农村是十分常见的行为。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坝辉村党总支书记杨某某联合村委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侵吞蜜蜂养殖扩建扶贫项目资金13万余元。承包集体经济养牛项目套取养牛项目资金15万余元。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家沟村党支部原书记贺某,在协助信义镇政府实施养殖扶贫项目过程中,虚报144只羊,骗取扶贫资金7.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尾坝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肖某在实施尾坝村专项产业扶贫养猪项目中,利用财政发放扶贫资金50万元,采购种猪369头,肖某未按要求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了种猪,随意变更扶持对象,给237户非贫困户发放了种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时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己任;未来,希望扶贫监督制度更加完善,让每一笔扶贫款项都能精准的落在真正有需要的人手中,让扶贫政策真正的落地生根,让每一个贫困家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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