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为了尽快和妻子离婚,同意妻子的要求,把婚前房产分一半给孩子。可离婚后男子为了新女友,后悔赠与儿子房产,偷偷以15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了,其儿子知道后,父子俩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四川高院)
左丹看着眼前的男人,已没有了一丝的留恋,她只是在惋惜物是人非,曾经如此相爱的俩人,闹到了离婚这一步。
“你怎样才能答应离婚?”张强显得很不耐烦。
左丹何尝不想尽快离婚,可是一想到丈夫婚内出轨,她就不想这么痛快的离婚,她就想继续熬着,给他们找不痛快。
可左丹也明白,继续拖着也没有意思,给他们找不痛快的同时,何尝不是在为难自己,每一次见到张强,她就会想起他的背叛。
经过多日的思考,左丹想给自己的儿子一个依靠,这一次看到张强急切想离婚,左丹提出了要给儿子一半房产的要求。
“那是我婚前财产,凭什么要分一半出去。”张强气红了脸,眼睛瞪着左丹。
“那也是你的孩子,我只是想给他一点保障,不同意,大不了都拖着,反正离不离婚对我又没有影响,就是不知道你怎么向你亲爱的女友交代咯。”
要不是女友逼得急,张强也不会这么急切的要离婚。张强听到左丹的要求,拿起一根烟抽了起来。
随后,张强表示同意左丹的要求。之后俩人就签了协议,儿子和左丹生活,而张强每个月付1500元的抚养费,另外赠与儿子一半的房产。
可离婚后,张强并没有按照约定付抚养费。没过多久,更是因为和女友消费太大,生活紧张,想撤回给儿子的房产。
然而没有成功撤回赠予,张强干脆直接把房子给卖了,卖了150万。
本以为偷偷把房子卖了,儿子和左丹不会发现,可以暂时缓解经济压力,可房子没卖出去多久,张强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被儿子告了,要求张强给一半的卖房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1、张强与左丹签订的离婚协议,赠与儿子一半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强和左丹离婚,左丹提出要求给儿子一半房产,而张强是同意的,双方还签有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张强的赠予行为有效。
2、虽然后来张强想要撤回赠与,但是房产已经转移给其儿子,因此不符合撤销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子已经赠与儿子,而且已经公证,这房子其儿子有一半的产权,张强不能私自处理。
3、张强把房子卖了,其儿子索要一半财产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房子是属于张强和其儿子的,俩人各占一半的产权,如果张强要卖房子,就需要经过他儿子的同意,否则不可以私自处理,既然已经处理了,其儿子索要一半的房款合情合理。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房子张强赠与了其儿子一半的房产,而张强私自把房子卖了,那卖房款就应该有其儿子的一半,因此判决张强拿出75万元的卖房款给其儿子。
张强真的太不地道了,想要离婚其妻子已经满足,而且他为了离婚,自己同意赠与儿子一半房产,现在却反悔,还偷偷把房子卖了,真的不配为人父。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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