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表姐家的公司担任出纳,兢兢业业地干了几年,做了很多贡献,因表姐夫不肯给他分红,男子一气之下,偷走的公司印章,给自己开了一张170万元的公司支票,充当分红。哪曾想,表姐夫不恋亲情,拨打了报警电话!
(来源:新民晚报)
“我是公司的元老,公司能有今天也有我的一份功劳!”许某冲表姐夫怒吼道。
表姐夫觉得许某莫名其妙,“你只是公司的出纳,打工的,又不是股东,凭什么要给你分红?”
表姐夫拒绝了许某的要求,鄙夷地说:“公司能有今天,是靠我一个客户一个客户的拜访出来的,起早贪黑拼出来的,和你一个出纳有什么关系?”
许某望着表姐夫,怒目而视,当年需要我的时候,说得多好听啊,现在不需要我了,就开始过河拆桥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情呢,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
许某表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股东,或许是因为公司才开不久差人,许某表姐找到许某,让许某到她公司帮忙。
许某觉得在哪里打工不是打工?表姐需要他帮忙,他这个当表弟的自然义不容辞,就这样,许某进到表姐公司当起了出纳。
结果许某刚加入公司没几个月,其表姐就突然去世了,当时是2014年。
这事发生得非常突然,许某和家人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表姐走了,其他人还要生活,为了继续经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表姐夫。
当时公司动荡不安,业务受到影响,表姐夫为了稳住公司,多次和许某促膝长谈,要许某一定要帮他,不能让他表姐留下的公司走向破产。
许某心软,看到表姐夫诚恳的态度,经常加班加点,为公司拉业务,做了很多贡献。
两年后,公司业绩上了一个台阶,许某找到表姐夫,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
许某觉得这是应该的,如果没有表姐和他,公司早就经营不下去了,没想到,表姐夫丝毫情面不讲,直接予以了拒绝。
2018年,公司进行业务调整和人事变动,很多后来的人都升职加薪了,许某却还是出纳,工资也只是象征性地涨了一点,他觉得自己受到了轻视,选择了离开公司,到其他公司工作。
今年初,许某又一次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公司现在赚了这么多钱,分一点给自己,理所应当,可表姐夫再一次拒绝了许某。
许某出于气愤,偷了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利用公司支票兑付漏洞,给自己发了170余万元“年终奖”分红。
表姐夫在核对账务时,发现有170余万元资金被人挪用、不知去向,于是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展开调查后,发现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本案应当怎么定性呢?许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有意见说,许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他偷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都是为了偷钱。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许某盗窃行为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万-50万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许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是这样吗?
表面看是这样,实际上不是!
因为利用公司支票兑付漏洞,在前公司的支票上盖章的事情,不是现在做的,而是在离职之前,许某已经做好了!
也就是说,许某利用了他作为出纳会计,掌握支票、财务印章的职务行为。
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许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为巨大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许某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有网友说,“人家给你工资了啊!出纳不也就是一打工的吗?硬要跟人家分干股,什么人啊,现在好了,有免费吃饭的地方了!”
也有人说,“他可能知道公司内幕,所以胆大妄为、要死大家一起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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