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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晋检 | 一周检讯(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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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

晋检动态


近日,晋安区检察院举行新提任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


3月4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审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高质量推进“三服务”工作的报告》。


3月5日,晋安区检察院党总支第一支部联合后浦社区党总支开展以“巾帼暖人心 法爱润万家”学雷锋纪念日为主题的党日活动。


3月5日,晋安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召开社矫检察工作交流会,就进一步开展专项检察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交换意见建议。


3月5日,晋安区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政治处主任江宏瑜,区人社局副局长张钟平带队赴区检察院,同第二、六检察部就联合推动调查研究、促进社会治理进行座谈交流。


3月6日,晋安区检察院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3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晋安区“爱在雷锋月 情暖巾帼红”纪念第114 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暨拗九节孝老敬亲巾帼志愿服务主题活动中开展普法宣传。


3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第一支部党员志愿者赴后浦社区开展“节日感党恩 共话新时代”之我们的节日·拗九节 “健康生活 快乐健身”主题党日活动。


3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组织女干警前往罗源开展“红色领航绽放风采 巾帼英姿别样检察”三八妇女节主题队建活动。


3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张虹同志家庭获评第三届晋安区文明家庭,其参加“有福之‘粥’ 幸福老人”2024年“我们的节日·拗九节”福州市主场活动晋安专场暨“节日感党恩 共话新时代”主题活动。


你好,我是来面试的。

可以说说你的婚育情况吗?

我计划在30岁前结婚。

你的条件不太符合我们岗位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Tips一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Tips二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Tips三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Tips四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Tips五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Tips六

妇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可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美好的节日里,

我们向广大女同胞道一声祝福,

向身边每一个“她”致一份敬意!




整理:邱丽、游采颖

编辑:黄绿咏

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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