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白嫖有啥区别?”湖北荆门icon,一已婚女子与一男子交往,三年期间,男子每次100至200元不等多次给女子转账,合计16000余元。期间,女子还意外怀孕流产,后来二人的事情被男子老婆发现,要求女子返还16000元。女子不同意,双方最后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很解气。
(来源:裁判文书网)
邓某和周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邓某却在婚姻中寻求新的刺激,与已婚的陈某秘密地发展了一段情人关系。他们每次相见,邓某都会转账给陈某100-200元,用于支付他们的日常开销,如购买水果、烟、饮料,支付开房和交通费用等。不幸的是,这段不正当的关系曾导致陈某多次怀孕并经历了流产的痛苦。
尽管邓某和陈某都希望能保持这段关系的秘密,但他们还是无法逃脱公众的审视。在他们秘密相处的第三年,周某终于发现了这个令人心痛的真相。
周某的心情无比复杂,她愤怒地多次闯入陈某的家中,想要讨个说法。后来,周某、邓某以及陈某和她的丈夫四人坐在了一起,进行了一次艰难的和解。邓某和陈某承诺断绝联系,周某也表示愿意放下过去的痛苦,不再追究。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像陈某预期的那样结束。周某突然拿出了邓某与陈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以诉讼的方式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她坚称,邓某在过去三年里转给陈某的1.6万余元,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她要求陈某必须全额返还这笔款项。
面对周某的诉讼,陈某没有任何畏惧,在法庭上侃侃而谈。陈某大方的承认邓某给自己转16000元的事实,但不会返还。
首先,陈某认为在与邓某的交往中,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自己涉世未深,被邓某的花言巧语蒙蔽,期间邓某导致自己怀孕多次均流产,身体受到不可挽回的损伤,邓某给予补偿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陈某还认为,自己与邓某是在生意中认识的,后来发展为情人,其中5000元的转账是邓某向其支付货款,并非邓某无偿赠予的。
再次,陈某主张,邓某没有给自己的大额转账,这属于邓某个人完全可以决定的支出,不属于法律上“超出夫妻日常家庭消费”的范围。
所以,陈某不同意周某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第一,邓某与陈某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邓某系已婚人士,而陈某也明知这一事实,但二人依然无视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违背民法典对于夫妻之间应忠实的精神,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陈某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陈某提出邓某转账给其的16000元,既包括其与邓某之间的生意往来款项5000元,又包括邓某因其怀孕流产而支出的费用及补偿款。
另外,陈某也提出,周某发现其与邓某的婚外情后,曾经承诺对以前的事既往不咎。
但是,法庭是讲证据的,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一份《承诺书》,用于证明周某不追究以前的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经核实,《承诺书》没有周某签字,无法证明是周某作出的承诺。其他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提交。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陈某应当承担其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邓某转给陈某的钱款可以定性为赠予。
第三,基于邓某与陈某的情人关系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基于此关系而发生的赠予行为也应无效。
邓某与陈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系共同共有。
邓某未经妻子周某同意,赠予陈某16000元,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的范畴,邓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周某事后也没有追认,再加之该赠予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予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后,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应当返还周某16000元。
有网友说,陈某不但身体受到损害,而且钱款也没落下,真是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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