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到某便利店买烟,发现便利店在搞促销,全场商品第2件半价,于是男子拿了2条苏烟和2条好猫烟,结果被收了全款。店员称:烟类不参与活动,是老板说的。男子认为这是在欺诈消费者,于是将便利店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这么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李先生发现家中没有烟了,于是到小区附近的便利店准备买包烟。结果一到店门口,就发现有很多大叔大妈们在扫货。
原来这家便利店当天搞促销活动,店门头上还挂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横幅。李先生欣喜不已,这正好家里烟没了,何不趁机囤一点。
李先生进店后,直接让店员给他拿了2条苏烟,以及两条好猫烟,然后排起了长长的队。1个小时后,李先生打开付款码准备结账,可店员扫了4条烟后,竟要收李先生1360元。
李先生一听不对劲,如果按照第二件商品半价的话,那应该是450+225+230+115=1020元。于是李先生向店员表示还没有打折,这个价格不对。
可店员却称:“我们店的烟是不参与半价活动的。”
“你们店门口的横幅上明明写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烟难道不是商品吗?”李先生气愤地反驳。
店员并未与李某争执,只是说烟类参不参与活动,由他们老板说了算,而老板说烟类不参加。
李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无语,他见后面有人催促后,便先扫码付了款。
事后,李先生越想越气,于是拍下了便利店门口的横幅照片,然后拿着刚买的香烟和小票去了当地执法部门进行了投诉。
可事后执法部门只进行了调解,但李先生要求退一赔三,便利店坚决不同意,故调解无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将便利店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的理由十分简单:
1、便利店打出广告称全场商品半价,既然是全场商品,而且横幅上没有明确备注,那就应该包含烟类,而不是最终解释权归店老板。
2、便利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这属于消费欺诈,故便利店应当作出3倍的赔偿。
但是便利店却辩称:店员都明确告知李先生烟类不打折了,他还要购买,那就不属于欺诈了。
那法院是否会支持李先生的主张呢?
首先,要确定便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一般是指商家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便利店打出了“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横幅广告,但并未备注不包含烟类。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实从普通大众的理解来看,既然是全场商品,那就应当包含烟类。而店老板关于不包含烟类的说法,与横幅上的广告存在了冲突,使得李先生产生了错误认识是事实。
既然如此,便利店就构成了消费欺诈。
其次,李先生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便利店存在欺诈行为已成事实,那李先生就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不过,这个退一赔三并非按照李先生所购买的全部商品的全部价格计算。
便利店打出的广告是“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即第一件商品还是原价,这点便利店并未欺瞒。
因此,在计算退一赔三时,只需要计算第二条苏烟的以及第二条好猫烟的价格部分,即680元。赔偿三倍的话,则是2040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退还2条苏烟和2条好猫烟,便利店退还购烟款1360元,并赔偿李先生2040元。
便利店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决作出后,事情尚未了结。针对便利店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或市监部门应当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视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诚信经营是法律对每位商家的基本要求,当然作为商家也应当承担起维护诚信市场秩序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商家,应当予以法律制裁,甚至是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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