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一男子建了个鱼塘养殖罗非鱼,谁知突然被执法局罚了10万元,理由是男子未在鱼塘设置排污设备,以及擅自排放养殖尾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男子不服,他认为水产养殖项目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故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
(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先生因看中了罗非鱼的前景,于是从浙江老家来到文昌发展,并在某村包了一大片土地,后经批准挖了5个专门养殖罗非鱼的鱼塘。
当时王先生对于鱼塘的污水排放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并未设置防污染设备,就直接弄了根管子排放更换下来的水。
在鱼塘投入使用16年后,当地执法部门突然找上了门,说查到王先生私设暗管,而且鱼塘所排出的养殖尾水的水质有问题。
根据执法局出具的检测报告,王先生发现自家鱼塘的养殖尾水中的PH值、悬浮物、硫化物、氨氮等6项检测达标,但磷酸盐超标了。
之后,执法局就要求王先生立即整改,然后拟对王先生作出罚款23.4万元的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先生不服,他申请了听证,并表示会想办法整改。行政机关见王先生有悔意,于是决定改为罚款10万元,并责令王先生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
虽然一下子少罚了13.4万,但王某还是觉得不该罚,因为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于是将执法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认为:
1、执法局检测鱼塘排出的养殖尾水中含有悬浮物、磷酸盐等污染物质,就认定这属于污水或废水,这是对养殖尾水的错误理解,有违科学常识。
根据《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精神来看,养殖尾水应当与工业、医疗所产生的废水、污水进行区别对待。
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本案中,王先生通过自定排水口排放养殖尾水,这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3、《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在执法局提出整改建议后,就一直在想办法整改,已经有了悔改的意思,并且周边环境看上去并未受到什么影响,故不应当再进行罚款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肩负着保护环境的责任。
王先生建造鱼塘做起养殖生意,那就要做好防污染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102条第2项规定,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本案中,执法局查到王先生鱼塘排放的养殖尾水中,存在超出国家标准的污染物质,而且该物质能对周边土壤和水质造成一定危害。
况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将防治水产品养殖尾水排除在外。
因此,王先生的鱼塘所排出的养殖尾水,应当认定为水污染物。
二、王先生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执法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拍的视频和照片来看,王先生在鱼塘下方设置了直通鱼塘外界的管道,当鱼塘的水位升到一定高度时,养殖尾水就会从管道向外溢出,中间并未经过沉淀池的沉淀。
因此,王先生私设暗管的事实清楚。
三、执法局对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案中,王先生养殖了16年的罗非鱼,而暗管在鱼塘建造之初就已经安置,现检测出鱼塘的养殖尾水存在水污染物质,这显然对周边环境已经造成了长期危害。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只要私设了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质,执法机关就可以进行罚款,王先生什么时候整改,并不影响处罚的结局。
更何况,执法局已经考虑到王先生整改的决心,故按照最低10万的罚款处罚,这并没有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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