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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权益,2024年全国两会有哪些提案、议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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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2024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全国两会进行中,近年来“她力量”以及对女性相关权益的保护尤受关注,今年的全国两会依旧出现了很多事关女性权益的提案、议案与建议,一起来看看吧~

女性健康

关于实施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营养改善项目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儿童营养改善问题,我国曾制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提交了关于实施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营养改善项目的提案。提案内容如下:

一是将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纳入营养改善受助对象。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要求的“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这一目标,建议将低收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纳入营养改善受助对象。针对特殊妇女群体的营养需求,提供健康指导和营养补充支持。

二是拓展营养改善项目的补助形式。扩大营养改善项目的参与主体及服务内容,吸收优质企业参与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营养改善项目。通过提供食品消费券、补品消费券、膳食营养服务、医疗检测等多种形式,为妇女健康、儿童的成长发育提供更全面、更多样的健康支持。同时,把项目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内容,通过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实施推广,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三是为营养改善项目提供专项资金保障。为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营养改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实现专款专用,落实到位,使计划能长期开展实施。倡导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财政部一同成立专家组研究具体实施细则,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捐赠,扩大资金来源范围。

四是成立专家组开展营养健康公益服务。将专业的营养健康管理理念传递给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等目标群体。通过开展公益讲座及专家指导,提供妇女营养健康、孕期保健知识、婴儿喂养及护理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儿营养健康问题的关注和宣传,扩大社会了解面,推动项目得到大范围有效实施。

(来源:中国小康网)

深化“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促进女性健康素养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晓兰

张晓兰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2022年,全国妇联开展的女性健康素养调查显示,受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健康资源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妇女健康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妇女健康素养不平衡依然存在。其次是掌握细分领域健康知识不足,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力度不够。再次是参加“两癌”检查的主动性有待增强。适龄女性缺乏对“两癌”的风险认知和防治意识是限制被调查女性参与“两癌”检查的主要因素。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这为持续完善妇女群众健康促进政策,深入推进“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稳步提升妇女健康水平明确了目标任务。

张晓兰提出如下建议:进一步强化源头保障,为妇女健康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调节和保障作用,为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健康环境提升、健康服务提质增效提供全面支持,不断加强女性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和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促进优质医疗与健康资源扩容、区域均衡发展。推动更多省份将“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妇女“两癌”检查与救助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项目等,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锻炼活动、群众性体育赛事等,为妇女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满足妇女多元化健康需求。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业态、不同年龄妇女群众的多元化健康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各界资源优势,有效提升妇女健康水平。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为女职工提供体检、“两癌”检查、补充医疗保险等更多健康福利;发挥公益组织作用,为各行业、各领域以及新业态妇女劳动者提供多元化健康服务;发挥中国女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作用,开展趣味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带动家庭成员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进一步加大健康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妇女健康素养。针对不同地区妇女健康素养水平和健康需求,制作和发放形式多样、内容多元的宣传手册、海报、折页等,做好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和相关政策讲解。创作一批积极向上、严谨科学的健康科普影视精品节目,开展妇女保健和急救、科学用药、膳食营养等细分领域健康知识的普及。继续开展“两癌”检查与救助宣讲活动,开展妇女健康知识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不断提高适龄妇女“两癌”防治和主动参检意识。充分利用国家级媒体平台和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讲述妇女健康发展的鲜活经验和典型故事,辐射和带动身边妇女及家庭参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健康美好生活的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妇女报)

女性生育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水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专职副主委赵长龙

今年全国两会,赵长龙委员拟提交《关于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水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提案》。

针对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宏观人口政策存在不适应;辅助生育技术发展滞后,供不应求,价格昂贵;无痛分娩服务供给远不能满足需求;单身女性对冻卵技术诉求增多,但所涉技术、法律、伦理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等问题,赵长龙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将覆盖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变成全民普遍享有的“国民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一致,为每一位国民提供生育保障,普遍地增加国民生育福利。

二、提升医疗卫生水平。工作重心由计划生育向生育支持转变。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孕妇人工流产率。继续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完善孕期预防、评估和治疗。

三、推广镇痛分娩服务,改善生育体验。建议医疗卫生系统做好镇痛分娩服务试点推广工作,对镇痛分娩的助产士和麻醉师人才培养、医疗服务收费、医保报销政策等方面应当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孕产妇及其家属的无痛分娩宣传,为女性生育提供优质便捷、舒适安全、保护隐私的服务,降低剖宫产率。

四、建议根据不孕不育需求数量,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建议卫生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增设生殖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应当为社会资本举办辅助生殖机构提供便利;建议卫生系统主管部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做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放;建议规范辅助生育技术收费标准,将辅助生育部分费用逐步纳入医保范围。

五、建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以及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适时开展单身女性社会性冻卵的可行性探索。

(来源:澎湃新闻)

助力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到,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普惠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在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方面还需进一步着力;二是保障妇女享有公平就业机会的法律政策日益健全,在制定实施促进妇女生育和就业平衡的积极措施方面还需进一步着力;三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在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方面还需进一步着力。

为助力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全国妇联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大力发展优质的普惠托育服务。建议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部署安排,加大公立托育服务机构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使广大婴幼儿家庭享受到“托得起、托得到、托得好”的照护服务。

二是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育龄妇女就业。建议进一步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性别平等就业的规定,在招工招聘中进一步消除性别歧视。充分发挥生育保险保障作用,稳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再就业信息和指导、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工作方式等,帮助生育妇女重返职场。广东省支持企业设立“妈妈岗”等经验做法可以更大范围推广,鼓励用人单位、社区等设立“亲职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工作岗位。

三是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环境。广泛宣传父母育儿假等生育支持政策,将生育友好纳入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范围,对创建生育和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的用人单位先进典型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倡导夫妻共担、父母共育的育儿理念,并付诸实际。

(来源:澎湃新闻)

支持大龄女性以及女性肿瘤患者生育力保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联在提案中联名提出六项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龄女性和肿瘤患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进行生育力保存。同时,应明确生育力保存的医疗流程、费用承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建立生育力保存基金。设立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生育力保存基金,为经济困难的大龄未婚女性和肿瘤患者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确保生育力保存服务的可及性。

三是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立专门的生育力保存中心,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和治疗服务。同时,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生育力保存技术的成功率和安全性。

四是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生育力保存的认识,特别是对大龄女性和肿瘤患者的生育权和生育力保存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对生育力保存技术的风险和效果的科普,帮助公众做出明智的决策。

五是伦理和法律支持。在实施生育力保存技术时,应充分考虑伦理和法律问题,确保患者的自主权得到尊重,同时防止技术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伦理委员会,对生育力保存相关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和指导。

六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生育力保存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服务水平。

(来源:未来网)

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社会协同支持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

彭静委员建议在“生产”“生殖”等前端行为的政策支持基础上,强化对“养育”“抚育”等后端行为的系统支持,从而建立全方位、多领域的生育政策体系,通过社会协同来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是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实家庭养育的时间保障。在政府端,建议将育儿假、家庭照顾假等尽快制度化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并在加快推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制度化,如参考德国、法国等国做法,对养育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双方提供每月1天的带薪育儿假,以及每季度2天的无薪家庭照护假。在社会面,建议引入社区托幼、到家服务、家庭互助等灵活做法,与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新时代文明实践等实行联动,为家庭提供多元化时间选择。

二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家庭养育提供多元资金支持。现行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虽将范围扩展至0至3岁的婴幼儿扣除,都是按照每个子女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的,未充分考虑多子女家庭相比单子女、无子女的养育压力,建议在现有定额扣除基础上,通过测算建立以抚养子女数量为依据的“梯次型”扣除制度,放宽抵扣额度。建议完善儿童津贴制度,借鉴德国、俄罗斯等国经验建立母亲养老金制度,对于生育女性在养育子女期间(如两年内)自动计为参保年限并免缴费义务,退休时与工作期间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

三是发挥社会助力,强化生育支持政策的服务保障。建议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分阶段、分区域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构建普惠性、多元性、兜底性兼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将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普惠型幼教体系。引导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办、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面向职工的日托服务、应急宝宝屋等学龄前儿童照护,实现“职场女超人”和“中华好妈妈”的兼顾。

四是探索“自愿而非强制”导向的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关爱新办法。引导用人单位探索生育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体现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解除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顾虑。

(来源:律师彭静百度账号)

努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

甘华田教授表示,如何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他建议,一是实施更加积极的生育政策。比如在法律层面明确全面放开人口生育限制;适当调低我国结婚的法定最低年龄,建议修改为男女均不早于18周岁;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保障非婚生子女的落户、上学等相关权益,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取消生育支持政策的户籍限制,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支持政策。

二是降低养育成本。比如发放育儿补贴和个税减免;延长女性带薪“育产假”达2年,直到孩子上幼儿园;降低教育费用,建议实施十年制义务教育等。

他也提到,延长女性育产假,不可避免会导致企事业单位不愿意招聘女性,因此,政府应主动承担育产假期间的用工成本,从而减轻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同时,延长男性陪产假。

三是加强辅助生殖健康服务。比如逐步将辅助生殖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以减轻不孕症家庭的医疗负担,以及允许单身大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应逐步放开“冻卵”“试管婴儿”的限制,充分保障她们的生育权益。

(来源:九派新闻)

女性职场

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全职妈妈”再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吴海鹰

一是完善求职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将适合全职妈妈就业的招聘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畅通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不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再就业指导。

二是针对全职妈妈需求开展技能培训。链接发动各方资源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全职妈妈提供多样性及实用性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促进训用供需匹配。

三是设置灵活工作和弹性就业的妈妈岗。鼓励用人单位在车间、生产线上、管理岗位等设立妈妈岗,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在社区公益项目中设立妈妈岗,采取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方式,为全职妈妈更好地兼顾工作与家庭提供服务。

四是完善普惠托育服务。进一步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缩短全职妈妈脱岗、离职时间,为其尽快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妇联主席、样衣部部长李承霞

在实地调研中,李承霞代表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解约成本最小化,利用资源优势,通过调岗降薪、改变工作条件等方式,让“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女职工在权益受损后,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则较高。”

李承霞代表提出,可以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部门移送、检察支持、司法援助、审理优先、社会救助”的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

李承霞代表建议,相关部门在发现“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大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移送。对于严重侵害“三期”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予以支持仲裁、支持起诉;对办案中发现的侵害“三期”女职工公共利益的情形,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消除性别数字鸿沟,推动女职工数字技能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马璐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马璐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推动女职工数字技能提升的提案》,建议通过构建多元化女职工数字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营造“政府主导+单位支持+社会参与”的女职工数字技能提升友好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女职工数字创新创造的体制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消除性别数字鸿沟,推动女职工数字技能提升。

马璐在提案中建议,要丰富资源供给,构建多元化女职工数字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由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各群团和行业组织协同配合的女职工数字技能工匠学院,推动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数字技能领域女职工人才选育。着力开展女职工数字技能日常培训,灵活运用职工夜校、公益网课等方式,丰富女职工日常化参与数字工作、数字生活、数字安全各类应用技能提升培训的途径。鼓励女职工在职参加信息技术管理、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相关学历学位和资格认证学习。

马璐表示,要营造“政府主导+单位支持+社会参与”的女职工数字技能提升友好环境。她建议中宣部、国家网信办、科技部等有关单位牵头,整合现有数字技能提升相关资源和平台,开展提升女性数字技能、有效应对性别数字鸿沟等方面的宣传引领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各自优势,为单位女职工提供有利于数字技能学习的友好环境,适当放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数字技能岗位工作考核、职称评聘最长年限。建设女职工数字创新创造网络社区,以巾帼劳模工匠为重点鼓励女职工建立数实融合人才团队,开展数实融合创新创业。

马璐还建议,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女职工数字创新创造的体制机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单位积极出台一系列利好女职工提升数字技能的具体政策,加大对于各类女职工数字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的减税降费和补贴力度;适当提高数字创新创造大赛等各类女职工数字技能劳动竞赛开展频次和认证层级,制定利好女职工在数字信息领域的就业政策,以不断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为女职工应对数字经济浪潮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妇女报)

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

万立代表认为:对于女性就业有一些隐形的歧视存在,建议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万立建议,首先要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则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打击就业性别歧视提供明确指引。其次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力度,提升就业性别歧视打击实效。此外,除反向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外,还需发挥正面激励的作用。万立表示,建议建立企业保障妇女权益奖励机制,通过对企业进行正面激励,提高企业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新闻网)

建议对招录育龄期女性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提案委专职副主任熊水龙

2024年全国“两会”,熊水龙拟向大会递交《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提案。他在提案中建议,为鼓励企业招收育龄期妇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他还建议应对招录育龄期女性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

熊水龙在提案中分析认为,从政策结构来看,一些生育支持政策的设计错位阻碍了政策的有效落地。熊水龙表示,在调研过程中,他发现一些政策设计错位现象。

熊水龙认为,应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除企业直接负担的社会责任。具体来看,熊水龙认为,可从3方面措施入手。

一是修改《社会保险法》,通过增加政府补贴、提高缴费率的办法,提高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的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是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大幅降低由企业承担的女性职工在产假和延长产检期间的社保费用;

三是对招录育龄期女性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

(来源:红星新闻)

农村妇女权益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蒋胜男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蒋胜男又一次聚焦女性,带来了一份《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2024年全国两会,蒋胜男关注起了农村女性。

“男女权益分配不公,首先就会直接影响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蒋胜男表示,农村是“重男轻女”的重灾区,这不能轻率地当成是封建思想的残余,更多的是妇女因土地权益被侵犯成“惯例”,而产生的农村老百姓利益取向选择。

这往往可能导致“前二十年农村男婴出生多,后二十年男人找媳妇难;高价彩礼买媳妇,农村女人留不住”的情况。

她还指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和妇女交易拐卖的关系,“我们往常认为妇女交易拐卖是穷乡僻壤才有的,然而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出现妇女拐卖与非法买卖男婴出生证畸高,经济发展与出生性别比倒挂的情况存在。”

蒋胜男在提案中提到了农村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的原因。许多农村的乡规民约,通常以男性为户主,以女性未来可能因为婚育而离开家庭的前提,制造女性权利的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造成了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

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分配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是具有普遍性的,这些农村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改嫁妇女,无论她们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村庄获得土地,夫家村民组织常常会通过强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绝恢复其承包地。

针对上述问题,蒋胜男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消除性别歧视;以及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能够全面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同时,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入股,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收入水平。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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