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
营业期间
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
2024年3月5日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
东城街道办事处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处罚款5100元整
近日
利川市消防救援部门
在对辖区一商贸有限公司
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北侧安全出口锁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构成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的
消防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利川市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给予该商贸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疏散通道
生命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恩施消防
编辑|小胡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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