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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多人共同饮酒后,致使其中一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6日下午,翟某邀约杞某夫妇、高某1、李某、吴某、汪某1、汪某2、高某2、汪某3、王某、一起到翟某的门市吃饭,饭前高某2又邀约刘某共同参与,就餐时间自19时30分至23时左右,期间众人共同饮用自烤小锅十几度米酒每人六、七两左右,高某2未饮酒,王某、刘某21时左右离开。杞某夫妇饭局结束后共同返家。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杞某妻子李某发现丈夫杞某趴在自家沙发上已经没有呼吸,随后李某向翟某说明情况,翟某拨打120,李某拨打了110。120到场后确认了杞某死亡,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于2024年2月28日向家属出具了死亡证明,确认杞某尸体体表检验排除暴力性损伤死亡。经当事人申请,金山镇杨家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4年2月28日在杨家庄社区会议室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4年3月1日,禄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前往杨家庄社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经杨家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补偿合计182000元,包含但不仅限于: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聚餐饮酒既是物质生活的体现,又蕴含着深厚的精神文化内涵。但在聚会饮酒时应当注意适量饮酒,营造和谐文明的饭桌文化。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时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适量饮酒,与他人饮酒时切勿强行劝酒、酗酒、斗酒。聚会饮酒时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同饮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祸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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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禄丰法院
责任编辑:今日禄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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