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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37
■蓬莱法院:“开门杀”酿惨剧,谁来担责?
2022年2月,葛某驾驶汽车搭载其朋友王某某,到达目的后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王某某即打开车辆左后侧车门下车。呼某某乘坐张某的摩托车恰好经过,被汽车车门剐倒,该事故致使骑摩托车的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乘坐人呼某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乘车人王某某贸然开车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葛某、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及呼某某均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第三人在遭受事故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只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车辆驾驶员,但其在事故时处于车上,其开车门的举动应当由驾驶人葛某监管,本起事故发生的起因是葛某未按规定停车,葛某与王某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且受害人受伤是基于葛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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