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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专家呼吁制定“反网暴法”:治理网暴需要高位阶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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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粉发女孩自杀”等事件发生后,无数人在追问:我们应该如何系统性治理网暴?


▲图据图虫创意

相关部门在响应。前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另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两高一部”则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合作社理事长、高作镇陈甲村党总支书记鲁曼就在准备提出一份相关议案,希望推动制定《反网暴法》,从根本上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呼吁出台一部完整的《反网络暴力法》。他认为,要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责任、联合惩戒关联起来,包括预防和传播生态治理。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

实质性降低侮辱罪和诽谤罪公诉标准

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上其可能涉及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还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和诽谤亦有规定。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行的判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上述罪名适用规则、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还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和公益诉讼等相关诉讼制度的适用,同时规定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鲁曼乐意看到的是,《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以及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意见》亮点之一在于实质性地降低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公诉标准、扩大了上述两罪的公诉范围,并且就上述两罪名的公诉提供了诉讼程序和调查取证上的配套条款支持。

该《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这也是鲁曼的关注重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重申刑法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图据IC photo

网信部门文件

详细规定网站平台责任

网信部门是网络空间的主管部门。网暴一向是网信部门的关注重点,网暴也成为“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治理重点。前年11月,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重在强调网站平台责任,要求建立网暴预警、保护、防扩散等治理机制。

去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将成为首部“网暴治理”部门规章,共七章,包括信息监测预警、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部分。

上述《征求意见稿》拟定义,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它还拟规定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可能尚不涉及触犯法律的网暴行为,《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可操作的网络空间惩处措施:网络用户违反该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不过,从网信部门的权限来看,这两个文件侧重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平台的规制。

去年,多家网站平台也集中发布了防网暴指南手册,从风险提示、一键防护、私信保护、举报投诉等多个维度,帮助网民快速有效防范网暴侵害。

代表观点:

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事先审查责任

鲁曼表示,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经成为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合作社理事长、高作镇陈甲村党总支书记鲁曼。受访者供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施暴,但在网上却可能成为施暴者的原因,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有关。一个人可以在网上对他人施暴,并且保持匿名。显然,这在传统暴力行为中是不可能的。”鲁曼这样说。

鲁曼还指出网暴实施者的一大特点——与现实生活不同的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不需要有身体上的优势或受欢迎程度的差别。这意味着,无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想要实施暴力的人可以很容易地在互联网上做到。

鲁曼建议,采取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传播成本极低,控制后续传播较为困难,传统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事后救济的方式已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

鲁曼认为,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网络平台,因此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要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对图片、文字、语音等进行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较为隐蔽的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朱巍则主张,平台对可能严重影响到个体合法权利的内容信息,在形成热搜、热榜或进入高流量池前,应尽到初步审核责任,对于涉及个人隐私、肖像、名誉、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爆料、曝光,特别是以偷拍偷录为形式的网络信息应尽到事前的合理监管。平台还应建立对个体权利的全面保护机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身处舆情中心的当事人等开启特别保护模式。

这在中央网信办《通知》和《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两份文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网站平台要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加强内容识别预警;建立网暴信息预警模型,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及时发现网暴异常行为,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治理网暴如何升级法律保障?

专家:需要进行高位阶的专门立法

鲁曼明确建议,应对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她指出,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中,应考虑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出台专项立法,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并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对于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朱巍则对红星新闻表示,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推进,针对多发性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已经出台包括反家暴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性法律,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而网暴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损害同样十分巨大,它损害的不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安全感、幸福感、满足感和获得感。“这种侵权行为并非特例或者个案,而是反复出现,并且多次出现严重问题,例如成为热点事件,甚至造成多次社会悲剧。虽然这些事件多次见诸媒体报道,但是这也只是冰山一角。”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受访者供图

朱巍认为,去年以来网信办部门的文件,结合“两高一部”规定,已经比较科学,但这些规定也仅侧重于各自部门的权限内,没有统一的框架。两高一部《意见》更多从法律责任、罪名认定、法律适用等法律角度来惩治网络暴力,但无法全面系统地解决网暴治理和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并不能代替一部《反网络暴力法》。他认为,要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责任、联合惩戒关联起来,包括预防和传播生态治理。

所以朱巍认为,治理网络暴力需要进行高位阶的专门立法。这是因为,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涉及监管部门众多;同时,目前立法侧重于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对网络暴力来说,更需要事前预防。例如民法典和刑法是责任法,对于“没有出问题的时候”的监管有限。更高位阶的立法既可以统筹监管部门权限,也可用立法形式明确网络平台、网民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做到未雨绸缪,在源头上以主体责任类型化的方式,尽可能减少乃至避免恶性事件出现。

“反家庭暴力法、反电信诈骗法这些都有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有一个反网络暴力法?我们需要有单独的一个法律来统领反网络暴力的整个逻辑。”朱巍说。

此前,“两高一部”《意见》也强调了诉源治理和综合治理。公检法部门应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意见》还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立法意见:

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量刑档次

鲁曼认为,目前刑法中对侮辱罪、诽谤罪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虽然有时网暴者受到了法律制裁,但结合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很多网民认为处罚过轻,难以有效遏制和震慑网络暴力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同时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鲁曼指出,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联最紧密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不会超过三年。

因此,她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同时,网络暴力猖獗的重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上戴着面具的狂欢中,“一人一句唾沫”就湮没了受害者,而网暴行为的参与者和围观者也许还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但在声势浩大的网暴中以其力量的汇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鲁曼和朱巍都认为,这无法通过事后追责实现。朱巍指出,这就要靠事先预防,靠平台的“防火墙”。鲁曼给出的解法则是“教育”。“就跟闯红灯一样,你一个人闯红灯觉得尴尬,大家一起闯就很自然地走过去了。现在为什么闯红灯的人少了呢,就是要通过教育,让人的素质迭代,也不可能立刻刹车,这是一个过程。”

从系统反网暴出发,除了追究侵权者责任,鲁曼还关注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她专门建议,心理健康资源保障要到位。“对于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而言,仅仅是处理网络暴力事件是不够的,很多时候,这些受害者在情绪上受到影响,无法找到帮助。”尤其是承受网络暴力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仍在学习如何调节情绪和应对社交场景,在这个年龄段遭受网络暴力,可能会对其产生持久的、永久的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

责任编辑:柳妙_NB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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