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男子和几位同事一起搭乘面包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拦了下来。经过检查后确认,除驾驶员以外的男子九人,均没有系安全带,于是便对9人进行了处罚。可男子跳起来说,没有系安全带,你车上也得有安全带给我系啊!车上都没有,为何不去罚车辆所有人?男子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一大早,王某和8位同事一起乘坐一辆包租来的面包车出行,走到一个路口的时候,就被交警截停了下来。
据王某说,刚开始,交警看车上人比较多,直接来了句,怎么这么多人?于是就询问是否有超载的情况存在。检查完车子的行驶证发现,并没有超载。
紧接着,交警上车后发现,车上的乘客都没有系安全带,于是便询问原因。王某等人被质问之后,也感到有点莫名其妙,因为车子的乘客座位上,本身就没有配置安全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结合王某等人的违法事实,交警依法对王某等人作出警告处罚。但是王某非常不服气,觉得不系安全带又不是因为其有意而为之,完全是因为车上乘客座根本就没有安全带。
于是王某立马提起了行政复议,可是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王某接着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法院在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坚持认为,其乘坐的机动车没有配置安全带,才导致车上的乘客客观上无法使用安全带,因此不系安全带的责任应当属于车辆所有人。
但应当注意到,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具有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当违反法定义务时,乘坐人员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是否配备安全带,或者安全带损坏而免除。
因此,交警对王某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应予维持。
判决之后,王某还是很不服气,觉得吃了大亏,又立马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王某说:
1.交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前提是车辆上应当有可供乘车人使用的安全带。
2.安全带设备的缺失是导致乘车人没有使用安全带的根本原因,在不系安全带这件事上,其并非主观故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交警对其处罚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涉案交警队对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处罚的法定职责;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具有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法定义务。王某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带,并且承认该事实,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王某强调是因为涉案机动车未配备安全带,导致乘坐人客观上无法使用安全带,应当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违法行为的责任应由违反行为人承担,王某违反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该责任不能由他人承担。
法院还给出了救济途径,如果王某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可另行协商或者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交警结合王某的行为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王某处以警告并无明显不当。于是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有网友说,交警也是为了王某好,提醒其在乘坐机动车时,注意系上安全带,毕竟其才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嘛。王某太较真了,刚开始只是警告,经过两次折腾,加上诉讼费用,这下成警告加罚款了,当然也有网友说,理越辩越明,法也一样,就应该较较真。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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