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青浦,一名五十几岁的外籍男子,喜欢上30几岁的张女士后,以91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商住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以表爱意。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外籍男子要求张女士返还房产未果,起诉到法院。
(来源:九派新闻)
“我非常喜欢中国的文化,但这个地方让我伤心了!”李某有些惆怅地说道。
李某是一名外籍男子,经济条件不错,人也长得很帅,他原以为找到了自己的幸福,没想到仅仅过了几年,就变成了一地鸡毛。
李某第一次见到张女士,便惊为天人,那时候张女士才二十几岁,不管是脸型,还是身高、气质,都非常符合李某的审美。
和张女士身边的朋友,怯懦懦的,不敢追求,担心唐突佳人不同,当时已经50岁的李某果断出手,并在不久之后,成功地与张女士确定关系,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接着,为了能幸福地和张女士生活在一起,李某以91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一套小房子,他希望能在这房子里和张女士朝夕相处,一起做饭、一起看电视。
然而,买房子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事情,李某是外籍人士,不具备购房资格。
李某和张女士说了后,张女士沉吟了一会,表示房子可以登记在她的名下,等可以过户的时候,就把房子过户给他。
当时两人的感情正好,李某觉得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也没什么,还非常浪漫地说,“希望我们的爱情能够像这座房子一样稳固,长长久久地在一起。”
结果好景不长,几年后,张女士和李某就因感情不和,提出了分手。
接着,两人又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闹起了矛盾。李某提出,这房子是他买的,他花的钱,张女士只是代持。
张女士不同意,张女士表示这房子是李某赠与她的,房子已经过户,李某无权撤销赠与合同。
据了解,两人闹到法院时,案涉房产已经增值到124万余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通俗地讲,只要财产还没给对方,房子还没有过户,赠与人有随时反悔的权利。
张女士的意思是,房子已经过户了,现在属于她,李某不能撤销合同把房子拿回去。
李某的意见不一样,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并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该房屋。他经济条件虽然不错,但100多万对他而言,也不是个小数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支持谁呢?是李某,还是张女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某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他需要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张女士为代持人。
李某面临的问题是,双方没有签订代持协议,张女士不认可“代持”的说法,李某除了付款记录,没有其他有力证据。
同时,张女士提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写着自己是权利人,房地产权证也在自己手中,此外,房屋的租赁事宜、生活费用等均由自己负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定,这案件如果一定要法院判的话,胜负未定,甚至可以说,李某的败诉概率更大。
最后,在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反复沟通以及释法明理下,李某与张女士最终达成了调解。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对此,有人站在李某这边,“现在的赠与两字,让女同胞硬生生弄成另外意思了。可悲!”“李某不懂女性心理,给女的买东西不能全款,要慢慢支付,相差20岁呢,浓情蜜意一段时间,慢慢就开始挑事了。”
也有人认为,“张女士说的是真的,两人相差20岁,李某要是不出点血,张女士会和他好那么久?现在两人闹分手了,李某食言而肥,想要把房子要回去。”“你们太小看李某了,50岁追20几岁的女性,哪有你们想的那么简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