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一六旬男子见妻子闺蜜独自撑着店面,十分辛苦,于是三天两头地到对方店里帮忙。事发这天,他洗完澡躺在床上,等着妻子闺蜜,没想到,对方的“小叔子”突然冲进来拍下他的照片,并要他写下83万元的借条。
(来源:澎湃新闻)
“姓蒋这人怎么能这样,报警,一定要报警!”老王离开房间后,觉得瞒不下去了,决定向妻子贺女士坦白。
贺女士生了一阵闷气,又谴责了蒋某一阵,最终还是决定报警。贺女士想到她和老王这些年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几乎被蒋某“掏空”了,恨得牙痒痒的。
“还有老王,都六十五了,还管不住自己!”贺女士当时连撕了老王的心都有,明明是去帮忙,怎么帮着帮着就帮到床上去了,还被人拍了照片。
贺女士暗暗决定,把借条这事解决了,就再找老王算账!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老王、贺女士和蒋某的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
当时,贺女士和蒋某在金山的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她们因为兴趣相投,成为无话不谈的闺蜜。
几年后,蒋某觉得在制造厂上班没意思,挣不到钱,离职和丈夫一起做起来生意,离职后,蒋某和贺女士的联系一直没断。
蒋某比老王年轻十几岁,2023年年初,蒋某丈夫因病去世,家里的事情都落在了蒋某身上,老王见她独自撑着店面,十分辛苦,有空的时候就到店里帮忙,帮她分担一下。
蒋某也不客气,除了向老王道谢,还请老王帮了一个忙,她将运营资金转至老王的银行卡账户,让老王帮忙取现,用于做生意(店铺要用现金)。
结果一来二去,没过两个月,丧偶不久的蒋某就和老王发展成了婚外情。
次月,蒋某因为给丈夫买墓地的事情,找到贺女士,提出向他们借10万块钱。贺女士原本不想借的,但在老王的劝说下,最后还是把钱借给了蒋某。
两个月后,蒋某做生意需要资金,找到老王,再次借走20万元。
事情到了这里,还是民事纠纷,然而,蒋某“小叔子”盛某发现两人的事情,并得知后蒋某已经借走30万元后,事情的性质开始变了!
盛某觉得这是个机会,可以从老王那里掏出更多的钱来!
怎么掏呢?他提出了“仙人跳”的敲诈勒索计划,就这样,有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老王被拍下照片,并写下83万元的借条。
1、老王没有经过贺女士的同意,借给蒋某的钱,应该怎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王和贺女士没有签订婚姻期间的夫妻财产协议,老王借给蒋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老王未经贺女士同意而借钱给别人,这属于他的个人行为,和贺女士没有关系!
如果他们两人出现感情纠纷,贺女士有权要求老王赔偿自己所拥有的一半财产!
2、蒋某和她小叔子盛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虽然是盛某提出的敲诈,并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但这事是征得了蒋某的同意的,而且蒋某配合了盛某实施敲诈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盛某和蒋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相互配合,他们是共犯关系,要一同为此事负责。
其次,盛某威胁老王要将照片及婚外情告知其妻子和单位,逼迫老王写下向蒋某借款人民币83万元的借条,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敲诈勒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盛某和蒋某两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被法院罚款的处罚。
这件事提醒大家,做人要走正道,你看到的发财方法,很可能早已经记录在刑法之上。
最后,有网友说,“蒋某把一手好牌打得稀烂,蒋某完全可以借钱不还,让老王离婚和自己结婚,再离婚。这可能不道德,但不犯法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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