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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研 | 跨省域审执资源协同的构建之探——以浙江嘉兴法院的长三角司法一体化实践展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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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区域协同逐渐成为中国实现经济战略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京津冀协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成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范本。与区域一体化战略几乎同时被提上日程的,还有跨省域司法协作。近年来,实践中,区域内省级及以下的三级法院间司法协作逐年增加。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从2019年开始,嘉兴中院就开始进行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的探索,从线下的《长三角沪苏嘉法院框架协作协议》的签订,到线上的依托长三角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应用开展跨域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探讨等,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跨省域的司法协同尚未形成制度化、可复制的经验。课题组成员通过赴有关地区的法院、律协等进行调研,与上海、江苏苏州、浙江嘉兴等地法院干警和律师们开展座谈交流,进一步了解审执协同的需求与堵点难点问题,针对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深化理论研究,以期为跨省域审执协同的构建提供“嘉兴经验”。

跨省域审执协同的现状分析

(一)嘉兴中院的探索

诉讼服务跨域通办。自2019年10月起,长三角地区各法院开始推进诉讼服务一体化工作,搭建了涉及跨域立案等5大类40小项“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协作框架。2020年,嘉兴中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长三角地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材料收转等跨域通办诉讼服务。目前,嘉兴市域正在探索“12368智能语音热线”全市统建,并在村(社区)设置“共享法庭”,将诉讼服务从“硬件共享”转变为“服务共享”。

跨域联合调解方面的探索。2020年9月24日,长三角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一站式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地区法院将构建跨区域法院多元解纷资源共享机制升级到制度层面,通过建立长三角地区专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共享名册,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在线跨域办理。2019年,嘉兴中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率先开展跨全市辖区法院在线办案的探索,后又拓展到长三角部分法院跨域办案协同。2021年6月,该项目纳入浙江省“跨域办案+”区域一体化综合集成改革重大应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组建跨域法官办案团队、建立跨域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探索长三角法院跨域办案、引进专家资源协助办案等。

“长三角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应用”的建设与使用。从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开展试点开始,嘉兴中院研发了“长三角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1.0”,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解诉讼服务差异化、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资源不均衡等难题。2022年11月,“长三角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1.0”迭代升级并更名为“长三角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应用”,并具有登录更便捷、分类更合理、用户更广泛、技术日趋完善等特点。

试行执行跨域一体化应用。嘉兴中院指导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探索跨域执行一体化改革,在全国首创省域执行数字协同,搭建面向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和三地公安、税务等高频协作事项单位的可拓展开放性“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治理平台。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协同。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三地法院积极推进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跨域协作,建立跨域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与审执交流机制;出台太浦河“清水绿廊”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同十项措施;建立示范区环资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工作机制和协作成果。

(二)跨省域审执协同的实践困难

虽然包括嘉兴法院在内的跨省域审执协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整体而言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共性问题:

对已出台的文件落实不及时。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法院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开展区域司法协同。但很多协议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涉法院的权利义务,用语多不具有确切的拘束力,可供落实的基础薄弱,如何进行司法协同仍需进一步探索。

跨域协同联系形式松散。在签署框架协议的法院之间,一些法院没有为促成后续长期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法院间的协作缺乏明确的规划图、时间表。联络的松散性使得法院间就协作事项开展充分务实的讨论次数不足,区域间的司法协作趋于形式化。

已开展的工作未触及核心。法院间的司法协作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诸多方面,因此,区域司法协同的最终落脚点也应立足在实现法院间审判协同上。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已开展的区域司法协同实践多在统一诉讼服务标准、建立执行协作上下功夫,在审判协同上探索得并不多。

跨域审执协同的三重视野

(一)宏观视野:中央层面居中统筹

第一,政治保障。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从提出到发展完善,都是首先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得到确认,然后再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在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各个方面都要围绕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协调发力,充分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实现战略目标。

第二,立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前期长三角一体化实践中,嘉兴中院发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现行的法官任免制度不足以支持跨域办案组织的设立及跨域案件审理的试验等。课题组认为,后续可以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在立法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使得跨区域司法协同机制更加完善。

(二)中观视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指导下的省级间沟通协作

课题组认为,对于区域司法协同而言,协同机制需要坚持多元性。要鼓励、促进不同的省域间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愿为基础开展互助合作。对于区域司法协同而言,开展诉讼服务与执行工作,需要实现诉讼服务标准统一,案件的信息共享、行动等协同配合;审判工作需要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司法资源调度方面需要加强法官间的沟通交流和审判资源共享,以真正方便法官办案、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必须在中观层面加强沟通协作,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系统分析,找到问题并联合解决问题。

跨域审执协同需要上层介入以超越地方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巡回法庭的功能定位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课题组认为,该规定本身隐含了巡回法庭统一跨行政区域法律适用、实现司法去地方化的意义,可将含有跨省域要素的案件作为巡回法庭的重点关注案件,并逐步要求各地法院在受理、裁决和执行案件时,着眼于构建区域性的法治秩序,始终坚持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念,将司法保障下的“良法善治”运用于协同发展的各领域而非单一行政区划内。

跨域审执协同需要常态协调以超越各自为政。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差别,各地法院工作的侧重点并不完全一致。课题组认为,常态协调需要参与司法区域协同的各法院设置固定的机构、人员,定期进行会商联络,对各自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展开交流讨论,寻找共同感兴趣的司法协同事项,集中力量予以解决。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司法权力是中央司法权力的一种“下沉”,进行这一常态协调工作,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

跨域审执协同需要地方互动以超越建构局限。“坐办公室里都是问题,走进基层就都是办法”,对于跨省域司法协同而言,定期开展调研交流活动,更能激发一线审执人员的活力,吸取有参考价值的实践经验。

(三)微观层面:中基层试点探索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反馈一线审执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占比最大,对跨域审执协同的需求感受最深。从课题组调研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跨域立案、跨域执行联动方面的需求较为迫切;在审判方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各省域标准不一的感触较深。此外,长三角跨域调解需求得到被调研法院共鸣,希望能够探索推动这一构想落地。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区域协同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四级法院设置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一环。对中级人民法院来说,不仅要做好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实施者和传达者,还要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反馈问题的“接收站”,积极探寻解决之道。

跨域审执协同的路径构想

(一)审判协同方面:跨域动态调配法官

课题组认为,跨域动态调配法官与现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期限内调配员额法官编制不同。调整员额法官编制,调整的是编制的数量,而动态调配员额法官,除了包括调配员额法官编制,更多的是通过在线方式灵活支持法官在线跨域协同办理案件。

从跨域动态调配法官方式来看,课题组认为,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在线从其他法院借调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组建由不同地区法院法官组成的跨域办案团队,在线办理相关案件,相应法官助理、书记员可由受理法院予以配置。对此,课题组提出两种借调形式建议:一是限定借调时限、审判范围的借调。如A法院由于短期内人员短缺,案多人少矛盾难以解决,可以从B法院借调法官到A法院办理案件,同时限定借调为一定时间段。或者A法院暂时缺乏审理某类专业性案件的法官,则可从B法院借调在知识产权案件上有经验的法官,同时限定被借调法官只能在A法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二是长期的双向任命。如对于A法院的甲法官,由A地人大和B地人大均对其进行法官任命,使其同时具有在A地、B地审判的资格。借助于在线技术,甲法官无须在两地间来回奔波,可以身处A法院,在线主审或参审B法院管辖的案件。

从跨域动态调配法官配套机制来看,课题组认为,第一,可建立人大统一任免跨域法官制度。由于地方法院法官由地方人大任命,使得不同地区之间法院的法官难以根据案件负担差异和专业分工要求相互调配。从长远来看,可先实现省级人大统一任免法官,这样可以实现省内法官资源的调配。第二,保障跨域法官的相应待遇。建议进一步探索跨域法官的相应待遇机制,对法官给予更多的保障。第三,实现合议庭法官动态调配。跨域协同审理的核心就是不同地域的法官之间协同办理案件。可进一步探索在协同区域内确定一家法院为合议庭主审法院,主审法院的法官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其他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以法官助理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协同审理。

(二)跨域调解方面:建立长三角示范区调解平台试点

相较于审判核心事务,课题组认为,调解试行跨省域探索的空间更大。课题组的设想路径以长三角示范区法院为试点,在调解平台内嵌入“长三角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应用”。试点以调解平台作为工作载体,通过邀请上海、江苏、浙江三地调解人员入驻等方式,将三地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集约到调解平台(业务流程见上图),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指导督办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一,三地法院总管理员可直接指派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对新收的纠纷案件,三地法院总管理员可直接指派调解组织介入,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分配相应的调解员进行后续操作,直至案件最终化解。

第二,根据示范区跨省域调解的有关要求,三地法院可根据案件地域情况将新收纠纷案件委托至管辖更便利的法院,收到委托的法院再指派当地基层治理单位,由基层治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分配到基层治理单位的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

若基层治理单位调解员无法调解,可将案件反馈给基层治理单位管理员,再反馈给受委托法院,并由受委托法院反馈给委托法院,并报三地法院总管理员备案;若对反馈结果有异议,通过审查许可,委托法院可通过三地法院总管理员再次直接分配给该基层治理单位再次进行调解。

(课题组成员:涂冬山、杨宇超、曹铭千、杨宇驰、石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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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5期

编辑/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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